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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

来源:上海讨债公司&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23-06-29&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阅读量:&苍产蝉辫; 

  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明明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合伙人却将合伙公司以个人独资公司名义登记。公司的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是仅能够追究工商登记上显名投资人的相关责任,还是能够在名义投资人与实际投资人实施虚假工商登记的情形下连带追究实际投资人的相关责任?

  【案件简述】

  1、被告魏某某于2005年9月8日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公司联虫厂,并领有营业执照。2005年12月18日,被告魏某某、蒋某某、卞某、祝某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因扩建、追加投资所需,联虫厂变更为该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合伙经营公司。

  2、2006年12月23日,魏某某、蒋某某、卞某、祝某某、尹某某、洪某就合伙公司的经营签订协议书,载明系由该六人出资成立联虫厂,并就解决该厂困境、理清该厂账目、偿还对外的债务和六人各自的投资利益等事宜作出约定。

  3、2006年10月,联虫厂向双虫公司购买焦炭用于生产,但仅支付部分货款,并于2007年1月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13785.95元。

  4、双虫公司诉至法院,以联虫厂系魏某某等六人合伙经营为由,请求判令:联虫厂及魏某某等六人共同给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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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卞某辩称,合伙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联虫厂为个人独资公司,联虫厂所欠债务应由该厂及投资人魏某某负责偿还,双虫公司要求卞某支付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要旨】

  1、联虫厂是魏某某等六人合伙经营的公司。根据合伙协议及六人协议,该六人有合伙经营联虫厂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出资并共同参与了联虫厂的经营决策活动。

  2、联虫厂名义上的个人独资公司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合伙后的联虫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但该名义上的性质不影响各合伙人本应承担的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

  3、合伙公司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公司,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本案中,联虫厂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欠双虫公司的货款,不足清偿该债务的,魏某某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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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合伙公司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债务吗?

  1、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濒诲辩耻辞;合伙经营公司但仍使用个人独资公司营业执照&谤诲辩耻辞;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公司的情况下,审理公司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公司的性质,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判断。

  2、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公司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公司或延用独资公司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3、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公司,应先以合伙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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